《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由国务院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