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判十一个月是否可以减刑取决于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体来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因此,如果盗窃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如下: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因此,即使盗窃犯获得了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并不会减少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