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天津市的常住户口(含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或天津市蓝印户口者。
2.
具有天津市的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现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者。
3.
符合津教委〔2011〕103 号和津教委中〔2008〕19 号文件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