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病医保是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在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
具体如下:
一、统筹范围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缴纳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1.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3.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