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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时间:2025-04-14 03:57:29
答案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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