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三、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罚。
四、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六、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内容涉黄、涉赌、涉毒、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宣传暴恐、非法票据、非法集资、涉枪涉爆等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创建文明城市,市民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抵制张贴、喷涂、散发非法小广告行为,发现张贴、喷涂、散发非法小广告违法行为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