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
3.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4.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邯郸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顺产1200元;
2.剖腹产26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6个月以下2个月以上引产的600元;
4.怀孕两个月以内流产的80元;
5.异位妊娠术参照剖腹产标准执行。
邯郸生育保险产假规定
1.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
6.满2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含异位妊娠术),给予产假30天;
7.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