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会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并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