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和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兼顾便利、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将非机动车道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a>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以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地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鼓励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火灾事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