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实施细则主要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户认为室温低于条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温度,可以要求供热单位实时检测。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起12小时内进行现场勘测。
如若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自投诉起12小时内再次组织现场勘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量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若想了解更多供暖细则,你可以前往沈阳市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