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以上是四川省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建议查询官方发布的全文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