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过渡期限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按公式(标准房市场评估价×0.4%+2)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城市房屋拆迁自行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统一按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的2倍计算,不再区分逾期半年以内和以上,之后也不再递增。
二、法定过渡期限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岛内两区调整为15元/平方米·月,岛外四区调整为10元/平方米·月;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自行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统一按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的2倍计算,岛内两区为30元/平方米·月,岛外四区为20元/平方米·月,不再区分半年以内和以上,之后也不再递增。
三、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均统一调整为5元/平方米,不再区分逾期半年以内和以上,之后也不再递增。
四、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1)起算时点:从被拆迁人签署被拆迁房屋移交单,并将被拆迁房屋完整移交给拆迁人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2)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拆迁人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拆迁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拆迁人应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拆迁人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五、以上意见中的“法定过渡期限”是指《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第十六条规定的过渡期限。
六、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发布拆迁通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