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规范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执行广东省统一的病种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一类门特病种和二类门特病种。本市已开展的颅内良性肿瘤参照一类门特病种继续保障。
第三条 参保人患门特病种的,应当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有门特病种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