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报销条件:
1. 门诊费用:报销范围为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 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为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
3. 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参保人员,在办理了特殊病审批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是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报销标准:
1. 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2. 住院费用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
3. 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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