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不能改。
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三个记载事项是无法更改的。更改以上三项的,支票就视为失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