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2.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