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一名。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名。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八名;
从业人员在五千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