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宣传品和文字、图形、符号以外的标识,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标语、标识、广告等。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