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社会保险条例全文较为冗长,分为总则、保险对象、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罚则和附则共 9 章。以下是 1995 年社会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负担,统一管理;
(二)雇主和职工共同参加,互助共济;
(三)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完善;
(四)政企分开,社会化服务;
(五)法制化管理,监督有力。
第二章 保险对象
第四条 保险对象包括: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三章 保险基金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渠道筹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一)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其他相关待遇。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章 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