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新车购买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后的定价属于全额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损坏保险的价格实际上是由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决定的;
2.根据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后的定价,即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然后确定损坏保险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损坏保险的价格由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价格决定。与按新车购买价格定价的方法相比,这种定价方法可以让车主支付更少的保费,但如果后续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的比例进行赔偿;
3.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后定价。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损坏保险的价格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决定。然而,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稀有车型或没收车型。由于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对比性,价值相对较高,而没收车型的价格往往过低。